商学院(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
商学院(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商学院(金融研究院)最高学术组织,对学院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和建设严谨学风,促进学术水平提高和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服务学院发展战略,推进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评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评定本院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4.评定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5.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6.接受学院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聘任与组织设置
1. 学术委员会成员经商学院(金融研究院)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2. 学术指导委员会包括学院主要领导、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及学科带头人等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制度
1.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常规性和临时性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提出,委员有建议权。
2.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托秘书或一名委员主持代为主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3.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应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投票表决。
4.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5.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6.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本人应回避。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学院(金融研究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刘海建
副主任委员:张迎春
委员:王东 程宏 叶振军 孙琪恒 夏青
委员会秘书:李润霞